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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慈利县顺强页岩砖瓦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18-03-30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慈利县顺强页岩砖瓦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环责改〔2018〕5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慈利县顺强页岩砖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079157819X

地   址:慈利县江垭镇     

法定代表人:唐纯祥

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慈利县江垭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物料输送车间未作密闭处理或采用其他抑制扬尘设施,产生的粉尘造成厂区及周边脏、乱、差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大气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的,应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之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证据》、《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建成物料输送车间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方能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按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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