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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决定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18-02-08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决定书

 

 

张环罚〔2018〕2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58092273Xl

地址:张家界市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

法定代表人:王兵

    我局执法人员李中文、田源于2018年1月18日对你单位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砂石加工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成在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的玻璃硅砂洗选区未及时清运固废堆场堆存的固废、撇洪沟设施未及时修复,造成部分固体废物流失、扬散、渗漏。固废临时性堆放场未设置围挡、防尘网等措施抑制扬尘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扩散。物料储存堆放场建设不规范,部分工业物料堆放未采取围挡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防扬散、防流失处理。在频繁装、卸作业处未作密闭处理或未配备吸尘或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防止扬尘扩散,厂区道路脏、乱、差情况严重,废水处理池附近有厂区冲洗废水流入小溪的痕迹。以上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以上事实1、注册365bet要什么条件现场监察记录,2、注册365bet要什么条件现场勘查笔录,3、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4、注册365bet要什么条件现场图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1月3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截止2018年2月7日,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按照张家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意见书要求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 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费专户                             

    账    号:430015200740525024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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