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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腾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9-07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腾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决定书

 

 
 
张环罚〔2017〕10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家界腾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0800760737822H
    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小河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旭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8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永定区澄潭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永定区尹家溪镇小河坎居委会的混凝土搅拌站正在生产,部分生产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没有进入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处理,从沉淀池东侧排口外排澧水河。经调查,沉淀池东侧排口原设计为雨水排放口,因厂区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污水常从此雨水排放口外排,公司按环保部门要求对此雨水排放口进行了封堵。2017年8月8日下暴雨,厂区积水严重,张文刚怕生产设备损坏,在没有报告相关部门和公司负责人的情况下,擅自挖开此雨水排放口,事后没有及时封堵,导致8月9日生产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从此排口外排,外排废水经张家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用监测,PH值为11.26,SS浓度为199mg/L,色度为32倍。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张家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17〕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17〕11号)及《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
    号:4300152007405250248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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