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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东红汽车有限公司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6-30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东红汽车有限公司决定书

 

 
 
张环罚〔2017〕5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界东红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6797083T                                   
法定代表人:宋老五          
地址:永定区西溪坪彭家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 月10 日接市民投诉举报后,对你单位西溪坪彭家巷汽车维修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汽车维修车间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止措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我局2017年 6 月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17〕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2369环保热线接处登记表》等证据为凭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6月30日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                                 
账号:4300152007405250248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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