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张家界中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8-25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张家界中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环责改〔2017〕10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家界中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58092273XL
地址:慈利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 兵
2017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苗市镇天星村《70万t/a浮法玻璃硅砂及2万t/a硅微粉系列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3处堆存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沿山坡随意堆放,造成固体废物流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它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于2017年9月25日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完成固体废弃物堆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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