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8-25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事先(听证)告知书
张环罚告〔2017〕10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苗市镇天星村的《70万t/a浮法玻璃硅砂及2万t/a硅微粉系列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3处主要固体废物堆存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沿山坡随意堆放,造成固体废物流失。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他证据形式)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它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9月25日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对固体废弃物堆场的整改任务,并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田源 电 话:18174466519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路 邮政编码:427000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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