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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7-27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环责改〔2017〕9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协合村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2017年7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协合村土地峪片插分公路A1标段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2、场区未建设围挡,路面未硬化,无洒水降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和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插分公路A1标段混凝土搅拌站建设;2.插分公路其它工程建设需采取洒水防尘措施,建设围挡,硬化施工路面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3.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你公司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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