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7-19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决定书
张环连罚〔2017〕1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800673599150P
法定代表人:吕建纯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田家台村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和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永定区阳湖坪镇田家台村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未实行清污分流,部分生产废水经私设的排污口溢流外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责改 〔2017〕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封堵排污口,禁止废水外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于2017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2017〕1号),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万元(¥80000.00元)。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2017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以暗查的方式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部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从私设的排污口外排。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责改〔2017〕4号)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张环令监〔2017〕022号)和现场照片、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三、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以《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连罚告〔2017〕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连罚告〔2017〕1号)、《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行政处罚,计罚日数自2017年4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112000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
账 号:43001520074052502488
五、申请行政复方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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