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5-04-02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15〕1 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822000003859
组织机构代码:76561770-7
法定代表人:欧德全
地址:桑植县利福塔青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核实,你公司2014年7月,将原有脱硫设施拆除进行改造,脱硫系统改造期间未停止生产,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脱硫,生产期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按照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整治要求,你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硫设施改造,实现二氧化硫达标排放,但你公司没有按期(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硫设施改造,继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为此,我局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并依据《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
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张家界市农行紫舞中路支行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894201040005947
执收单位编码:212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保厅或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