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桑植县湘粤洗涤服务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6-10-10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桑植县湘粤洗涤服务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环违改〔2016〕4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桑植县湘粤洗涤服务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822600049472
地 址:桑植县澧源镇李家台
经营者:肖成群
2016年9月13日,张家界市和桑植县环保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锅炉除尘废水渗漏经厂区大门外排,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45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沉淀池中废渣未清掏,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挥发酚、磷酸盐的浓度分别为139mg/L、0.95mg/L、1.71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所述有《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桑植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桑环令监〔2016〕00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016年10月1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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