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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6-05-24

名 称:桑植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环违改〔2016〕3号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桑植县城市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76325857-9
        址:桑植县澧源镇帅乡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春
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桑植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渗漏液处理系统运行日志记录不完整;2.COD检测仪停运;3.填埋库坝渗漏,渗滤液超标排放;4.调节池未按要求覆膜。以上行为有《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张家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2016年5月31日前,恢复COD检测仪正常运转;维修填埋库坝,渗滤液不渗漏外排;调节池进行覆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实施以下措施: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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