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1-11-23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现场监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 正常。
(2) 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作情况调查
(1)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3)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4) 现场取证;
(5)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况处理
(1) 正常。
(2) 异常,违章的,填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移送指定;
(2) 环保系统内部信息;
(3) 群众举报。
2、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档案。
3、日常监察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移送指定;
(2) 环保系统内部信息;
(3) 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 对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 对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未办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需要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主管部门。
4、定期复查
对整改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环境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给予罚款和停业、关闭。
4、总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