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8-01
名 称: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环境监察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环境监察稽查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内容
第五条 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
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
况的后督查;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
查;
(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
(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办。
第七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上级交办的或者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查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提前7日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仍不能完成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据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并根据稽查事项的内容、类型及性质,制定具体的稽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 稽查实施前,应向稽查对象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事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
第十一条 环境稽查人员从事现场稽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向稽查对象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十二条 实施环境现场稽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取样监测以及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环境监察
稽查记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询问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稽查人员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现场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报告》,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审理。
对稽查对象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环境监察机构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由环境监
察机构直接处理;
(二)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上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涉及相关部门处理的,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由环境监察机构处理的,向下级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环境监察稽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或《环境监察稽查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十五条 《意见书》或《决定书》作出后,由环境监察稽查人员在7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第十六条 稽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意见书》或《决定书》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纠正情况。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意见书》或《决定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在接到《意见书》或《决定书》7日内向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接到《意见书》或《决定书》的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的期限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又不申请复核,由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并建议有处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意见书》或《决定书》内容、期限进行纠正或纠正不力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依职权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制作《环境监察稽查结案报告》,并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立卷归档。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力,导致或放任环境违
法行为发生的;
(二)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
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行为;
(四)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依法应
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不按照环境稽查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的;
(八)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应征不征、少征、漏征排污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
任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改进;
(三)责令履行法律职责;
(四)暂扣或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五)依法追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六)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七)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与稽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影响稽查执法公正其他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当为稽查案情、稽查对象的业务、技术以及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环境监察稽查通知》
2.《环境监察稽查记录》
3.《环境监察稽查询问记录》
4.《环境监察稽查报告》
5.《环境监察稽查处理决定书》
6.《环境监察稽查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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