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制度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7-08-01
名 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制度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相关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申请人向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双重告知”是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就本局职权范围内的某个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申请,本局在受理申请时,受理人员除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本次行政许可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情况。
第四条 本局政务大厅政务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履行双重告知义务,并填写(打印)双重告知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双重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当事人。
第五条 双重告知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本次行政许可告知的内容:
①申请人信息;
②受理时间;
③已提交的资料;
④需要补充的资料;
⑤办理程序;
⑥承办(协办)科室;
⑦许可决定所需要的时间;
⑧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⑨受理人、本局联系方式;
⑩申请人签收。
2.本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情况。
第六条 对于违反双重告知义务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告知而不履行的工作人员,由监察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单
附件: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单
一、本次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注:见《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爱理通知书》,办件编号:
二、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依据
行政许可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 关
|
设立依据
|
备 注
|
1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
2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3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
市环境保护局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
4
|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许可
|
市环境保护局厅
|
《环境保护法》
|
|
注:本告知单与行政审批项目受理一并存档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